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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度辽宁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审工作安排的通

时间:2013-05-06 19:34来源:Admin5 作者:秩名 点击:
2013年辽宁省卫生高级职称晋升政策、论文要求: 辽宁省职称晋升,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可以查的到国家级、省级期刊均可,国家级更好,辽宁省正高要求的篇数比副高多,部分三甲、三乙医院要求发核心期刊。 报材料时间:7月份之前,版面无要求。 非凡医学论文网

2013年辽宁省卫生高级职称晋升政策、论文要求:

  辽宁省职称晋升,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可以查的到国家级、省级期刊均可,国家级更好,辽宁省正高要求的篇数比副高多,部分三甲、三乙医院要求发核心期刊。
 

       报材料时间:7月份之前,版面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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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度全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辽卫函字〔2011〕236号

各市、绥中县卫生局,厅直各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及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11]8号)和省人社厅、省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 生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0]467号),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1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护考委办发[2011]1号)精神,经会商省人社厅同意,现将2011年全省卫生系列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评价办法
(一)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采取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办法。
2011年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取得。凡省内申报正高级和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评审前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高 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免试人员除外),考试成绩合格后,由相应的评委会组织评审,同时考试成绩计入评审成绩。考试的相关政策和要求按照省 人社厅、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11年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试的通知》(辽人社[2011]29号)执行。从2011年起,取消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2年有效的政策,实行考试成绩当年有效。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执行《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级标准与办法》,由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须参加全国考试。
凡符合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和《关于印发<预防医 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专业技术等专 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所规定的报名条件的人员,须通过参加全国考试取得相应专业和级别的卫生专业技术资 格。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新毕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实行见习期满通过考核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政策。
(三)护士执业资格的取得须参加全国考试。
凡符合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部长令第7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必须通过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
二、评审与考试范围
(一)凡在辽宁从事临床医疗、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卫生保健工作且与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的限 制,符合相应条件均可报名参加评审和考试。在辽宁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自主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国家有特殊规定的 除外)。
(二)离退休后现仍在辽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审的标准和条件按现行政策执行,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作为享受原单位工资及其它一切待遇的依据。
(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未经国家和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一律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申报人员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学历和资历要求:
1、主任医(药、护、技)师: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或取得相应专业学士以上学位后,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
2、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或取得相应专业学士以上学位后,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2年;博士后人员。
3、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 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 护、技)师工作满2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博士学位者。
4、药(护、技)师: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研究生班结业取得硕士学位者。
5、药(技)士: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6、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者,可同时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可同时取得医士专业技术资格。
7、按照《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11年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1)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2)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3)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以上人员取得的学历,必须是在学校完成学制3年以上的护理和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否则不予注册。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 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 员,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8、2002年至2008年通过省内“双四”考试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1)取得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本科及本科以上正规学历,并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含达到省线)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满5年,可按照正常申报的相应条件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2)取得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专科及专科以下正规学历,并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含达到省线)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可按照省 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破格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条件的通知》(辽人发[1998]13号)中规定的破格条件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任下一 级资格时间从取得全国(含达到省线)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时间算起。
(3)只参加省内“双四”考试取得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者,如再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照破格条件申报,同时具备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间满7年。
(三)破格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严格执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破格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条件的通知》(辽人发[1998]13号)中规定的破格条件。
1、破格申报人员提供的科研项目(课题)指国家或省政府科技部门正式批准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并且申报破格人员为课题第一负责人(以国家或省政府科技部门批准的原始任务书或合同书为准)。         
2、获得奖项可以比照科研课题使用,但不可与申报破格提供的奖项为同一项目,其中申报正高级资格提供比照课题的奖项可比申报破格条件要求的奖项低一等次;申报副高级资格提供比照课题的奖项要与申报破格条件要求的奖项等次相同。
3、科技成果奖不能比照获奖项目和科研课题使用。
4、获奖项目和承担的课题为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的6月30日。
5、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级资格时所提供的获奖证书,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按申报系列或专业奖励项目对待。
6、晋升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取消学历和资历双项破格申报(即学历和资历均达不到职称申报条件);学历或资历单项破格申报要严格按评审政策掌握,不能突破有关政策规定的破格条件。一步到位参加相应级别职称评审的人员,其业绩与成果均要求是近5年以来取得。
四、直接申报或直接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在国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并在国外进行过1年以上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人员,来辽宁工作需要评定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资格和任职年限的 限制,根据本人条件,直接申报参加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外语和计算机免试;对急需引进的国内外优秀人才,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政府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按照职能权限可根据引进人才的条件直接认定相应级别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符合直接认定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需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报卷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留学归国人员要提供我国驻外使馆教育处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在国外取得相应学位人员要提供教育部开具的出国留学人员学历证明;在国外从事科研和学术交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
五、外语、计算机、继续医学教育要求
(一)职称外语政策仍按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11号)执行。
(二)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需提供高级计算机合格证书。
(三)报考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计算机不作为报名的必备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在岗位聘任之日前,必须取得相应级别的计算机合格证书,否则不予聘任。
(四)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需选择两个模块;评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选择一个模块;高级两个模块不能重复,同时要区别中、初级考试模块。
(五)对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供省卫生厅核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申报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中医药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报名及推荐方法
(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试采取网上报名,实行人机对话考试形式。考试的具体办法按照省人社厅、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11年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试的通知》(辽人社[2011]29号)执行。
(二)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必须是取得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者。申报评审的报名方式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 (社)部门审查的申报办法。各市及绥中县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由所在市(县)卫生局、市(县)人社(事)局共同审核后推荐;省直单位申报人员由单 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厅直单位由单位审核后直接推荐;非公有制单位申报人员由人事代理部门推荐;中直、部队驻省单位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评审委托函, 并经省人社厅审核同意,方可申报。外省在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作由其聘用单位负责逐级推荐。离退休人员的申报审核由其离退休前所在单位负责,并逐 级推荐。
七、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要求
(一)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须按规定的评审档案目录依次装订成卷。
(二)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卷内材料。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原件1份,《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1)、毕业证书(符合参评条件的学历、学位证 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外语合格证书、计算机合格证书、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本人身份证、获奖证书、科研课题任务书或合同书审批件的复印件,发表论文 (包括期刊封面、印有期刊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编辑、中国标准刊号和出版时间的版权页、目录)等复印件, 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材料原件。
2、申报护理各专业要提供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申报主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资格人员要提供报评专业与执业类别相对应的医师资格证书及报评专业与执业范围相对应的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注册的执业机构要与申报人员所在机构一致。
3、机关分流人员须提供调动审批表、调动介绍信、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核表等有关证明材料。
4、离退休人员和外省在我省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由聘用单位出具现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及在聘用单位工作年限的证明。
(三)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卷外材料包括:《辽宁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报评登记表》(见附件2、3)1份(照片处采集2.5×3.5cm的数码照 片,破格人员一式3份)、《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一式3份。按照《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级标准与办法》中提供反映业务工作能力材料 的要求,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医辅(放射、超声、病理、检验)等工作的人员须提供近5年内在执业注册机构从病志管理部门提取的患者的原始真实病志 3份(由申报者指定病志,其所在人事部门负责调取病志,申报者不得做任何改动)及其他有关材料;公共卫生类等其他非医疗机构人员须提供近5年内本人撰写的 反映其从事本专业工作业务能力的相关业务材料3份(单位审核盖章)。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单原件。免专业实践能力考试人员须 提供身份证原件。符合破格条件的获奖证书、省级及省级以上科研课题任务书或合同书审批件(由政府科技部门审批盖章)、省(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编印的 《科学技术奖励公报》(获奖目录)或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示获奖项目(含获奖人员名单)原件。
(四)省直单位应提供卷内材料的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各市提供的卷内复印材料必须由市卫生局审查,市人社(事)局审核后,在评定表、推荐表及所有上报的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由审核人签字或加盖名章。
(五)破格申报人员应提供所有报评材料的原件。
(六)2011年报评西医所有专业高级资格继续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审核要求统一使用《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系统》软件,由各市(县、 区)、厅直和省直单位录入、逐级审核的报名方式。2011年6月13日起,各市(县、区)、厅直单位及有关单位即可登录辽宁卫生信息网(),进入该系统,按照各自权限录入、审核报名信息。由于报评人员的单位级别直接关系其评审级别及提供论文、反映专业业务能力材料、复习答辩的等级标准,各单位要对考生单位级别及评审等级进行认真核对,避免出现信息录入错误。
八、报评、报考时间和地点
(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报名时间及地点。
1、县(区)级录入、审核报名数据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29日。
    2、市级审核各县(区)数据的时间要在各县(区)截止报名、审核后才能开始进行,市级录入、审核报名数据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7月13日。
3、厅直、省直单位的录入、审核报名数据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7月13日。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掌握省卫生厅安排的报名资格录入审核时间,到截止时间后,系统将自动关闭录入和审核数据的功能。

4、 省卫生厅审核报卷材料的时间为2011年7月14日至8月20日,受理各市、各单位资格审查的时间安排(见附件4)。
5、答辩评审时间为9月上旬,具体时间、地点以答辩证为准。
6、西医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报卷地点为怡华宾馆(沈阳市和平区南八马路14号,新华广场西300米路北),联系电话:024-23508433(总机)转903房间。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报卷地点为省中医药管理局,联系电话024-23388619。
(二)全国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时间。
全国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纸笔考试时间为2011年5月21日、22日;中级部分专业人机对话考试时间为2011年5月21日、22日和5月28日、29日。
(三)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2个科目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2011年5月21日。
九、其它有关要求
(一)因工作需要岗位变动,需在医、药、护、技之间平转到现工作岗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从事现申报专业工作满2年以上(如平转有准入资格的专业, 时间从取得执业注册时间算起)。平转后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从事平转后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
因工作需要岗位变动,需在医、药、护、技之间平转到现工作岗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取得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满3年以上,从事拟申报专业工作满3 年以上(如平转有准入资格的专业,时间从取得执业注册时间算起)。平转后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从事平转后副主任医(药、护、技) 师工作不少于5年。
已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可再转评其他专业。
(二)凡在医疗机构中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并聘用主管药师人员,应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主管药师资格后,方可申报上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其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间可与取得执业药师时间连续计算。
(三)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提供论文要执行《关于申报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供论文有关规定和要求的通知》(辽卫函字[2004]468号)的规定,期刊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以期刊出版日期为准)。论文须发表在印刷型期刊上(发表在电子版期刊上的论文无效)。
(四)申报卫生(中医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答辩时增加“四大经典”的内容。
(五)规范职称评审申报程序,认真做好公示工作,进一步增加报评工作透明度,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各单位要在评审前和评审后采取张榜公布 等多种形式分别对报评人员和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具体内容要严格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中实行公示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2]13 号,以下简称《公示办法》)要求,重点对学历、任职年限、外语合格证、计算机合格证、课题项目、获奖项目、论文(著作)、反映业务能力材料(如病志等)及 免专业实践能力考试人员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单位要设置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指定专人接待来访,对反映的问题依据《公示办法》的调查处理原则和程序予以 处理,公示时间为3-5天。
(六)切实加强职称评审考试考风考纪管理与监督,严明纪律。
1、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应如实提供本人工作业绩等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伪造学历、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合格证书、论文(著 作)、科研课题、获奖证书、病志等材料的,一经发现,要依据《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辽人[2004]102号),取消其评审资格;已取得 专业技术资格者予以撤消;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者予以解聘;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各单位要坚持申报推荐制度,要对申报人员提供的申报材料的 真实性负责。自今年起,实行申报材料 “三承诺制度”,即申报人员、科室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分别填写《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并作为卷内材料上报,卷内材料无承诺书者 不予受理。
  2、全国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提供证件、有关材料以及考试实施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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